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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时限

 

三门峡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经营服务类)

 

序号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

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价格定价形式及收费依据

服务时限

规范要求

1

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项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告文本编制。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申请报告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

2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1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2个工作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第12条、22号令第9条、21号令第15条,严格控制评估范围,评估费纳入部门预算。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②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

编制项目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符合省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只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编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可研报告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

4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

项目建议书咨询评估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2个工作日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建立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6

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

7

初步设计审批

编制初步设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涉及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的项目建立初步设计联合审查机制。

8

经济和信息化(节能)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0号)

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45个工作日;工艺相对简单的30个工作日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

9

教育部门

民办学校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20个工作日,外部取证相对简单的10个工作日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项,仅提供资金资产证明即可。特殊情况确需验资报告的,按此执行。

10

公安消防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受建设单位委托且消防设施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

 

11

国土部门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9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按照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第21条,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同一区域可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

12

建设用地范围压覆矿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1996年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按照国家主席令1996年第74号第3335条要求,明确压覆矿评估范围,一般项目由地质主管部门提供简易证明。2、同一区域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3、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7项执行。

13

土地权属登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土地开垦审核

地籍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5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2007年第40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7个工作日

1、落实建设项目地籍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三测合一2、建立土地测绘机构竞争服务机制。

14

采矿权许可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3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4项执行。

15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0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17项执行。

16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3项执行。

1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6项执行。

18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审核)

国有土地出让价款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199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55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要求,进行土地价款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2、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竞争服务机制。

19

环保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7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对于不涉及敏感环境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编制时限为6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编制时限为20个工作日。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以合同约定为准

1、严格按照《环评法》的要求,明确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具体项目。2、出台环评豁免名单。

2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13 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8项执行。

21

建设规划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测绘(含预测绘和实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2001年第83)

政府定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6号)

房产预测绘22个工作日;房产实测绘30个工作日

1、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2、采取定期抽检、交叉互检等办法,加强对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实测工作的常态化监管。

22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4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51号)

 

市场调节价

交通影响评价按省政府316号令规定不得向建设单位收费,其他服务双方协商

40个工作日;跨区域线型工程或情况复杂的,合同另行约定

对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简易说明方式。

23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2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6号)

7个工作日;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合同另行约定

 

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5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3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2个工作日

1、采取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的办法,提高审图效率,推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2、消除中介机构区域限制的措施。

25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8年第77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4号)

1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进一步制具体简易操作办法。

26

交通部门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5个工作日

1、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实施发改、交通部门联合审查。

2、按国发{2015}58号第25项规范执行。

27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11年第593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5个工作日

1、按规模和影响程度明确需要评价报告的事项范围。

2、对一般事项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28

水利部门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1、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范围。2、对影响较小项目采用简易报表方式。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1项规范。

2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1个月内完成

1、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已确定的项目采取编制申请表等简易方式。2、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尚未编制的流域,水工程编制相关报告书。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0项规范。

3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2010年第39号)、《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1、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范围和简便措施。2、按国发〔201558号第29项执行。

31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

业主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实施与组织审查,经审查后的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论证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2个月内完成

1、按要求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报告范围。2、项目影响小的采取报告表等简易方式。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2项规范。

33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重要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期限有所不同,最长6个月

1、明确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方式。3、按照国发〔201558号,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实施。4、对建设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评价报告。

34

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编制项目咨询报告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1999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约1个月完成项目咨询报告

按照国发〔201558号由业主自主决定实施。

35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2006年第2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审批主管部门明确较大影响编制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措施。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4项要求执行。

3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替代工程应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2006年第2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2个月内完成评价报告

1、明确影响较大编制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37

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编制水域调整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2006年第2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审批主管部门明确较大影响编制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措施。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4项要求执行。

38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重要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期限有所不同,最长不超过6个月

1、明确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范围。2、按照国发〔201558号,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实施。3、对建设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评价报告。

39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编制项目咨询报告、可研、初设、施工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期限有所不同,最长不超过6个月

1、明确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范围。2、按照国发〔201558号,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实施。3、对建设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评价报告。

40

林业部门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2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一般项目4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9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1、按照国发〔201611号第81项要求执行。2、明确编制可研报告范围。3、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41

林木采伐许可

林木采伐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年第17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00立方米以下15个工作日,100立方米以上20个工作日

1、按国家森林法严格执行采伐设计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42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产权变动核准*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2年第149号)、《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204号)、《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一般项目4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9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43

卫生计生部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10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30个工作日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4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检测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10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30个工作日

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技术评审每月一次;浙江省卫生安全检测服务时限为45个工作日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58项要求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46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4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48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49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45个工作日

 

50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45个工作日

 

51

安监部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根据2016年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第十八条规定,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由企业自行进行,不再经安监部门审查验收。并删除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安监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2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5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根据2016年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取得安监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4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根据2016年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第十七条规定,预评价报告由企业自行进行,不再经安监部门审核。并删除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安监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2002 年第 70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6年第455号)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安全评价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安全评价项目编制时间和降

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安评协〔20131号)规定。合同额10-30万元:40-45个工作日;合同额3-10万元:30-35个工作日;合同额3万元以下:15个工作日。安全检测、安全设施设计按合同约定

 

 

56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2002 年第 70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浙江省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4 年省政府令第 259 号)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浙价服〔2013241号)

 

57

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5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1号令)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59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洁净室环境检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0

海洋与渔业部门

海域使用许可

海域使用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1年第61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第8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不涉及围填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时间20个工作日;涉及围填海的用海项目,30个工作日

1、按照国发〔201611号第144项要求执行。2、明确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的范围,一般项目采取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6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6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60个工作日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

62

港航部门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3

涉航建筑物许可

涉航建筑物通航影响专题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198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5

港口经营许可

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合同约定

 

66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7

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05年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011年第21号)、《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3号)、(浙价服〔2008267号)

3个工作日(大型、重点项目在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1、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70项执行。2、采取放开中介数量、消除区域限制措施。

68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前置技术服务包括防雷装置检测

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在问题通知书(大型、重点项目在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1、按照国发〔201611号第95项要求执行。2、采取放开中介数量、消除区域限制措施。

 


三门峡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行政事业类)

序号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

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价格定价形式及

收费依据

参考服务时限

规范要求

1

质监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技术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2

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核准

 

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产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

产品检验时间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执行

 

5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003年)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212号)、浙价费〔2004165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

 

6

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

不收费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

 

7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

不收费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

 

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9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型式评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1989年第4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4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866号)

60个工作日

(水表、燃气表、热能表、电能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型式评价时间按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1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技术考核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1989年第 4 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4号)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考评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1989年第 4 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2号令)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12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 4 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1年第15号)

不收费

3个月

 

注:标注“*”号为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标注符号的为行政许可事项。
当前位置:首页 - 服务时限
中介服务事项

 

三门峡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经营服务类)

 

序号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

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价格定价形式及收费依据

服务时限

规范要求

1

发展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项要求,由企业自主决定报告文本编制。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申请报告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

2

项目申请报告咨询评估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2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21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2个工作日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第12条、22号令第9条、21号令第15条,严格控制评估范围,评估费纳入部门预算。

3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②国外贷款投资项目审批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审查*

编制项目建议书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符合省级及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的建设项目,只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编项目建议书。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作为可研报告重要内容,设独立篇章。

4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5

项目建议书咨询评估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18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2个工作日

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委托评估,评估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建立竞争性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6

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评估

7

初步设计审批

编制初步设计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令第18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涉及交通、水利、建设等行业的项目建立初步设计联合审查机制。

8

经济和信息化(节能)部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民用建筑除外)节能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7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0号)

年用能5000吨标煤及以上项目45个工作日;工艺相对简单的30个工作日

《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浙经信资源{2012}169号)

9

教育部门

民办学校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验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20个工作日,外部取证相对简单的10个工作日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项,仅提供资金资产证明即可。特殊情况确需验资报告的,按此执行。

10

公安消防机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设施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受建设单位委托且消防设施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

 

11

国土部门

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

建设用地范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9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按照国务院令2003年第394号第21条,对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2、同一区域可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

12

建设用地范围压覆矿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家主席令1996年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按照国家主席令1996年第74号第3335条要求,明确压覆矿评估范围,一般项目由地质主管部门提供简易证明。2、同一区域采取区域统一评估措施。3、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7项执行。

13

土地权属登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土地开垦审核

地籍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土地调查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5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部令2007年第40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7个工作日

1、落实建设项目地籍测绘、规划测绘、房产测绘三测合一2、建立土地测绘机构竞争服务机制。

14

采矿权许可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03年第23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4项执行。

15

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0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17项执行。

16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年第15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3项执行。

1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9年第4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6项执行。

18

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含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国有土地出让方案审核)

国有土地出让价款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主席令1994年第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055号)、《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1、严格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8508-2001)要求,进行土地价款评估和出具评估报告。2、建立土地评估机构竞争服务机制。

19

环保部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7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对于不涉及敏感环境区域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环评报告书编制时限为6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编制时限为20个工作日。非政府投资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以合同约定为准

1、严格按照《环评法》的要求,明确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具体项目。2、出台环评豁免名单。

20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1年第13 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18项执行。

21

建设规划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

房产测绘(含预测绘和实测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年第8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国家测绘局令2001年第83)

政府定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6号)

房产预测绘22个工作日;房产实测绘30个工作日

1、加强房产测绘成果备案管理。2、采取定期抽检、交叉互检等办法,加强对商品房建筑面积预测、实测工作的常态化监管。

22

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书(交通影响评价相关内容纳入选址论证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74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51号)

 

市场调节价

交通影响评价按省政府316号令规定不得向建设单位收费,其他服务双方协商

40个工作日;跨区域线型工程或情况复杂的,合同另行约定

对城乡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原则上采用简易说明方式。

23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建设项目日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主席令2007年第62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DB33/1050-2008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6号)

7个工作日;规模较大的项目可适当延长,合同另行约定

 

24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3年第1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5个工作日;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3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2个工作日

1、采取增加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的办法,提高审图效率,推行施工图审查信息化。2、消除中介机构区域限制的措施。

25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

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主席令2008年第77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1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4号)

10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进一步制具体简易操作办法。

26

交通部门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5个工作日

1、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实施发改、交通部门联合审查。

2、按国发{2015}58号第25项规范执行。

27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涉路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评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211年第593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5个工作日

1、按规模和影响程度明确需要评价报告的事项范围。

2、对一般事项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28

水利部门

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主席令2002年第74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0号)、《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2002年第1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1、明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范围。2、对影响较小项目采用简易报表方式。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1项规范。

29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编制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7年第3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1个月内完成

1、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已确定的项目采取编制申请表等简易方式。2、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尚未编制的流域,水工程编制相关报告书。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0项规范。

3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主席令2010年第39号)、《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2015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3个月

1、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方案范围和简便措施。2、按国发〔201558号第29项执行。

31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意见

业主可按要求自行委托施工图审查单位实施与组织审查,经审查后的报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

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论证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2个月内完成

1、按要求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报告范围。2、项目影响小的采取报告表等简易方式。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2项规范。

33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审批

重要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期限有所不同,最长6个月

1、明确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方式。3、按照国发〔201558号,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实施。4、对建设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评价报告。

34

海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编制项目咨询报告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1999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约1个月完成项目咨询报告

按照国发〔201558号由业主自主决定实施。

35

涉河涉堤建设项目审批(含占用水域审批)

重要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88年第3号)、《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2006年第2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审批主管部门明确较大影响编制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措施。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4项要求执行。

3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替代工程应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农业灌溉影响评价报告

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2006年第2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2个月内完成评价报告

1、明确影响较大编制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37

城市建设围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编制水域调整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浙政令2006年第214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1、审批主管部门明确较大影响编制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取简易报告表等措施。3、按照国发〔201558号第34项要求执行。

38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审批

重要建设项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建设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2008年)、《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011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期限有所不同,最长不超过6个月

1、明确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范围。2、按照国发〔201558号,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实施。3、对建设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评价报告。

39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编制项目咨询报告、可研、初设、施工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家主席令2009年第18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资料收集完整后,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期限有所不同,最长不超过6个月

1、明确编制影响评价报告范围。2、按照国发〔201558号,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实施。3、对建设运行管理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需要编制评价报告。

40

林业部门

征收、占用林地许可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0年第2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一般项目4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9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1、按照国发〔201611号第81项要求执行。2、明确编制可研报告范围。3、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41

林木采伐许可

林木采伐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4年第17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100立方米以下15个工作日,100立方米以上20个工作日

1、按国家森林法严格执行采伐设计报告范围。2、一般项目采用报告表等简易方式。

42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产权变动核准*

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2002年第149号)、《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5年第204号)、《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一般项目45个工作日,重大项目9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双方协商约定

 

43

卫生计生部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卫生学检测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10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30个工作日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44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检测

《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2010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30个工作日

45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及其原材料的卫生安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技术评审每月一次;浙江省卫生安全检测服务时限为45个工作日

按照国发〔201611号第58项要求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公平竞争机制。

 

46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4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48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2006年第4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49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的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的水质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1996年第53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45个工作日

 

50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卫生检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 )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45个工作日

 

51

安监部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编制职业病危害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根据2016年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第十八条规定,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由企业自行进行,不再经安监部门审查验收。并删除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安监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2

编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5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47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根据2016年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取得安监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4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1年第52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1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根据2016年新修订《职业病防治法》(国家主席令2016年第48号)第十七条规定,预评价报告由企业自行进行,不再经安监部门审核。并删除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取得安监部门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5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2002 年第 70 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2006年第455号)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安全评价参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专业委员会关于加快安全评价项目编制时间和降

低收费标准的通知》(浙安评协〔20131号)规定。合同额10-30万元:40-45个工作日;合同额3-10万元:30-35个工作日;合同额3万元以下:15个工作日。安全检测、安全设施设计按合同约定

 

 

56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 2002 年第 70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浙江省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4 年省政府令第 259 号)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浙价服〔2013241号)

 

57

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第 36 号令)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5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年第45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11年第591号令)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59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洁净室环境检测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0

海洋与渔业部门

海域使用许可

海域使用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家主席令2001年第61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第86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不涉及围填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时间20个工作日;涉及围填海的用海项目,30个工作日

1、按照国发〔201611号第144项要求执行。2、明确使用海域论证报告书的范围,一般项目采取报告表等简易措施。

61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核准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家主席令1999年第26号)、《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60个工作日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GB/T 19485-2014)

62

港航部门

交通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

交通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93号)、《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3

涉航建筑物许可

涉航建筑物通航影响专题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主席令198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2010年)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港口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5

港口经营许可

安全评价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1号)、《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254号)

合同约定

 

66

建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许可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

合同约定

 

67

气象部门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005年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2011年第21号)、《浙江省气象条例》、《浙江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政府指导价

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1383号)、(浙价服〔2008267号)

3个工作日(大型、重点项目在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1、按照国发〔201558号文件第70项执行。2、采取放开中介数量、消除区域限制措施。

68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前置技术服务包括防雷装置检测

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存在问题通知书(大型、重点项目在与建设单位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1、按照国发〔201611号第95项要求执行。2、采取放开中介数量、消除区域限制措施。

 


三门峡市行政审批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目录(行政事业类)

序号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

行政审批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服务事项

中介(专业技术)

服务事项设置依据

价格定价形式及

收费依据

参考服务时限

规范要求

1

质监部门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

技术评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5年第163号)

不收费

 

15个工作日

 

2

检验机构的计量认证

 

3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核准

 

4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产品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14年第156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1793号)

产品检验时间按照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执行

 

5

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格许可

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2003年)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93212号)、浙价费〔2004165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

 

6

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

不收费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

 

7

特种设备(气瓶)检验检测机构资格核准

鉴定评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函〔2003408号 )

不收费

 

 

现场鉴定评审时间3日,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后提交评审报告的时限为20

 

8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

9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型式评价(定型鉴定、样机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国务院批准、国家计量局发布)、《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1989年第4号)、《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4号)

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74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866号)

60个工作日

(水表、燃气表、热能表、电能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型式评价时间按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10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技术考核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1989年第 4 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7年第104号)

不收费

20个工作日

 

11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计量标准考评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监局令1989年第 4 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2号令)

不收费

60个工作日

 

12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89年第 4 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2001年第15号)

不收费

3个月

 

注:标注“*”号为行政管理事项,没有标注符号的为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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