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 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认定 | ||
主管部门 | 民政局 | 流程阶段 | |
收费标准 | 服务时限 | 合同约定 | |
时限依据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七条:“申请认定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承诺; (三)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